本网讯(通讯员:张福东 张敏 苏元柱 )
2023年9月,第十师183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9月17日,183团职工尹某某与成都收货商邱某某签订《农副产品订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邱某某以13.5元/公斤收购乙方尹某某东丰5号葵花籽,定量包装,共计收购4整车,现场交付定金5万元。
9月20日,收货商邱某某依约前来拉货,装至第4车,以剩余农产品质量不过关且无法装满整车为由,拒绝装车并表示愿意收购前3车产品,余下部分由尹某某自行处理,尹某某不同意,扣留装货车辆要求邱某某依照合同条款履约,双方争吵无果,后报警处理。民警了解纠纷情况后,引导双方至183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
183团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诉后,采用问答形式逐一梳理细节,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面细致还原纠纷始末,努力寻找突破口。鉴于两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明显,调解员积极运用“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向邱某某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讲明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另一方面,向尹某某摆事实讲道理,规劝其调整情绪,戒骄戒躁、平和化解。
历经两天半拉锯式调处,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意见一致,邱某某依照合同约定拉走尹某某全部产品,总价值432000元,纠纷产生期间对货车司机造成的损失,由邱某某和尹某某各自担负7500元。履行调解协议现场,当事人的脸上再次露出笑容。
报送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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