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新疆北屯讯(通讯员:阿依努尔 张 朋 辉 )人们常说祸从天降,可阿女士却经历了一次“祸从地降”的噩梦。2023年10月19日白天,原告阿女士和她男朋友在回家途中,不踏入落小区门口破损的窨井中,致使其导致左腿受伤。
事发后,阿女士到阿勒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大腿皮下两处皮下软组织拉伤,并花医疗费用603元。经查,该窨井由181团物业公司维护,当时破损井盖周围无任何警示,阿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无奈之下,请求181团司法所会给予调解,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并向其赔礼道歉的同时,对辖区内所有井盖进行排查和维修。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亲自到阿女士摔倒的现场进行调查,查看病历、医药费用单据等证据,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员向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对窨井盖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风险排查的义务,对小区内窨井盖的缺失,物业公司既未及时补设,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阿女士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阿女士也要对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明知山有虎”就不该“向山行”。
经耐心调解,物业公司负责人向阿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603元,随即向辖区内所有井盖进行了排查和维修,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功化解。
街小巷的窨井盖,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井盖虽小,民生事大。结案后,181团司法所向辖区物业公司提出建议:要对小区井盖、路面、墙体瓷砖等公共部位及设施强化检查,做好日常维护,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物业公司称会向居民宣传安全知识,努力营造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
报送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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