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孙昊)近日,一八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成功调处了一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6月,被告人哈某从一八一团摩托车经销商李某处购买摩托车一辆,价值9600元。哈某与李某协商赊欠车款,由原告罗某做担保人。被告哈某与李某双方约定,2023年11月1日前付清摩托车款,如不付清由原告承担一切费用。欠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均未能支付。因此担保人罗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向李某支付了9600元车款。车款付清后,原告索款至今,被告任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利益,股诉至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将此案件委托一八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受理委托调解后,一八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开展调解座谈,座谈一是对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香村民哈某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进行采纳,对部分不合理的要求予以劝服;二是对该事件作相关法律阐述,对《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详细地讲解;三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思想劝导,劝解当事人大事化小、快速结束纷争。
最后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被告哈某尚欠罗某购车款9600元,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哈某配合将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所有权转移至罗某处折抵欠款。2.被告哈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配合原告罗某完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原告罗某自愿放弃所付购车款9600元的追偿。
至此,一起即将要对薄公堂的买卖合同纠纷,成功的线下调停,双方当事人遂即握手言和。后续一八一团司法所继续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将突出矛盾纠纷抓在一线、解决在一线,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作出新贡献。
报送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
报送人:张 朋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