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孙昊)近日,当事人马某握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调解员的手,激动的说道:“感谢你们,通过你们的调解,原本不抱希望的农药款对方已经打款到账了。”
此案发生在2024年8月5日,当时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村民马某种植的140亩葵花遇上了盘腐病,在家里急的团团转。不经意间刷手机,看到181团职工梁某某在微信群里推送治葵花特效喷剂,对治疗盘腐病有奇效。马某遂即联系梁某某购买了3690元喷剂用来防治虫害(其中:无人机费用720元、药物及其他费用2990元)。打药后数日仍然不见效果,申请人马某意识到可能自己被骗了,要求梁某某退回所付3690元全额费用。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商议到一八一团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单独向梁某某阐述法律法规。依照《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调解员针对马某某的行为,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其如果不及时支付退款,既会输了官司,也会丢了诚信、失了人品,建议履行合同约定,将马某某的购款及时退回。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梁某某同意现场退还马某1276元的农药费。
下一步,一八一团司法所将继续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将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础、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断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更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信息提供:张 朋 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