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屯讯(阿依努尔)近日,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采用“调解+普法”的工作方法,成功化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矛盾纠纷。
合同约定不明引分歧
2024年4月1日,马某将坐落在181团三江苑小区的一套房屋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巴某,双方签订好二手房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因巴某暂时不能从该房搬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巴某将房屋租住到同年6月30日,付租金1000元。租期临近,巴某准备将房中家具搬走,马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的家具怎么处理,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双方一时争执不下,于是,马某向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普法”定分止争
调解员张建玲受理申请后,认为本案争议不大且事实清楚,证据齐全,有调成的可能性,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巴某提出自己要租住3个月,为了生活方便才没即时搬走家具,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马某。而对于巴某的说法,马某辩称,当初合同约定时巴某没提过要搬走家具,这意味着家电是房屋的附属物。
房屋大事牵民心,为促进该纠纷实质化解,尽快解决问题,调解工作着重从释法析理入手,明确责任,解开心结。
调解员通过分开说理、逐个谈话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为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先,巴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已过户至马某名下,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屋内的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亦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马某。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也难以解读出巴某有主动放弃电器的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马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不认可马某辩称巴某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依法调解,双方均愿意做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租期届满时巴某将房屋腾退交于马某,马某不再索要家具。至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信息提供:张 朋 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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