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迪力达西·巴合提别克)10月14日,第十师一八四团司法所以“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实战”检验学习成果,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当场赔付5万元,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2024年9月29日,叶某在一八四团连队马某的地里务工,负责装卸辣椒。装卸过程中车辆在拐弯去下一个地方装卸时发生侧翻,情急之下,叶某从已装卸3米高的辣椒板车上跳下,导致叶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右侧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右膝关节软骨撕裂。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马某已全部支付。治疗一周后,医院出具病假证明36天,并建议后期定期复查。现叶某要求马某赔偿后期的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万元。10月14日,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产生矛盾纠纷,请求一八四团司法所予以调解。
一八四团司法所收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叶某受伤后行动不便,为确保这起纠纷顺利化解,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李蒙对纠纷开展调查,向双方核实案件情况。双方均认可叶某受伤事实,也认可马某主动承担了叶某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专职调解员李蒙掌握基本情况后,整理思路,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与叶某进行沟通,认真听完叶某诉说后指出,国家对于赔偿金是有标准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叶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计算赔偿金额,合理索赔。本案中,在叶某受伤后,马某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并及时支付住院费用,希望叶某再作思考。叶某听后,表示愿意与马某在赔偿金额上再进行协商。
在征得叶某愿意在协商赔偿金额后,调解员向马某阐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叶某是在为马某提供劳务中受伤,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现叶某已经同意重新协商赔偿金额,希望马某也重新考虑赔偿金额。
在专职调解员李蒙倾心调解下,双方都愿意重新协商赔偿金额。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赔偿金额协商为5万元。双方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马某当场支付5万元给叶某。至此,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人民调解过程不仅仅是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也是对法律法规的生动实践和解读,更是向人民群众传达法治理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自“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活动开展以来,司法所定期召开优秀调解员经验分享会以及进行调解模拟训练,不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为民化解纠纷的能力。据统计截至目前,司法所已经成功调解纠纷269件,涉案金额655万元。
信息提供:张 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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