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孙昊)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接到当事人高某某求助,称辖区居民王某某向自己订购500包苜蓿草,双方约定好价格后,自己将装订好的苜蓿草运输至指定地点,王某某则认为部分草包水分较高,拒绝收货。双方协商无果,特向司法所寻求帮助。
得知情况后,一八一团司法所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商,调解员让收货方王某某换位思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王某某同意支付部分苜蓿款,但不会全额支付。调解员见缝插针,又向双方普及了《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高某某给王某某送去了500包苜蓿草,俩人都没啥争议的300包,就按照原来的价儿,每包18公斤,一块四五毛钱一公斤,一共算下来7830块,当天就给结清了。那剩下的200包有点小争议,先放在王某某那儿,观察个十天。要是十天之后没发现霉变,就还按原来的价儿给高某某。但如果这200包里有霉变的,那高某某则负责把它们拉回去,还得给王某某每包掏2块5的装卸拉运费。
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能从友好协商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解决问题。种植户和收货方都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调解员积极协调,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一八一团司法所将继续抓好抓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好居民的“贴心人”、“和事佬”,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信息提供:张 朋 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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