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邦达
何谓鉴真
鉴真制度(Authentication)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IX条“鉴真与识别”中规定的重要制度。鉴真制度是针对实物证据进行的证明环节,因为言词证据往往可以通过证人宣誓、交叉询问来判断其内容的真伪,例如,证人可以经过宣誓在陪审团面前作证,但其他种类的证据却无法通过宣誓表明它们是属实的。因此,陪审团如何知道检察官手里的枪就是凶手杀人的工具?如何辨别法庭上呈现的材料就是当事人签署的合同?这些问题都是鉴真制度所要解决的任务。
在向法庭提交非言词类证据之前,诉讼双方必须进行证据的鉴真。《联邦证据规则》将这道程序称为“识别”或“鉴真”,这两个术语的内涵大同小异。简单地说,法官或律师将鉴真制度指涉为书证、物证、示意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和基础。考察美国证据法鉴真制度,对刑事涉案物品鉴定程序和制度不无裨益。
鉴真的功能
鉴真是确定某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关联性的必要手段。
例如,作为涉案财物的钱包是否与盗窃案中的赃物具有关联性?如果被害人能辨认出钱包就是口袋里被偷走的财物,或者如果警察能证实钱包就是从犯罪嫌疑人屋里搜到的物证。作为证据材料,只有当诉讼一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将它与待证事实链接起来,这样的证据材料才具有关联性。
鉴真向陪审团提供了使事实裁决者有把握相信证据真实的制度保证。
通过识别一袋白色粉末就是从被告人那里扣押的,警察必须作为证人向法庭宣誓,证实这袋粉末就是被告人非法持有的。对毒品样本的确认,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检材实施司法鉴定的案件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它能保证鉴定人的判断建立在检材真实性的基础上。
鉴真能把证据置于特定的环境中来审查判断。
法庭上陪审团通过听取证人陈述来了解案件事实,但证人往往是预先准备好证词的。辩护律师经常在庭审询问、发问环节打断证人陈述,造成陪审团难以根据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内心确信。鉴真让律师有机会提醒陪审员,为何某个证据如此重要,如何把它和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当然,如果鉴真过程只是敷衍了事,它也可能成为打断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因素;只有诉讼双方妥当地进行鉴真,它才能帮助陪审团分析案情证明的关键。
鉴真的局限性
尽管鉴真发挥了上述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它也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
首先,鉴真无法保证所有证据的识别性或真实性。
为实现鉴真,诉讼一方想尽办法提供信息,以证实某一证据即是他们声称的原物。然而,即使在证据通过鉴真并具有可采性之后,对方仍可能质疑该证据的鉴真过程是否有瑕疵。例如,扒窃案中的被告人也会狡辩称钱包是他自己的。贩毒案中狡黠的被告人也会试图指出,警察将袋子在办公桌上放了两天,在这过程中袋子有可能被他人做了手脚。
其次,鉴真并不意味着其他证据规则不会影响某一证据的可采性。
鉴真只是从程序上保证某项证据即举证方声称的那份证据,与此同时,证据的提供方也必须满足其他证据规则的要求。以书面材料为例,如果一份书面材料包含着证人在法庭外的陈述,那么要使这样的书面材料成为证据,当事人除了必须对书证进行鉴真之外,同时还要遵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同理,通过鉴真的证据也要接受《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有关禁止证据出示造成陪审团偏见、拖延时间等不良后果的过滤筛除。
鉴真的基本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IX条分三个条款来规定鉴真的基本规则:
第一,《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规定了鉴真的总体要求。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为了满足证据的鉴真或识别的要求,主张者必须提供证据以支持这样的事实:该证据即当事人主张的那个特定的证据。该条款又包含两项重要内容:首先,鉴真的门槛很低。在刑事案件中,鉴真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要陪审团合理地相信眼前的证据材料是真实可靠的,它便具有可采性。当然,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仍可以通过庭审阶段的交叉询问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其次,第901条对鉴真制度的定义给出通俗易懂的解释。这条规则要求当事人证明某个物品或文件“就是主张者所指涉的证据”。
《联邦证据规则》第IX条将鉴真的证据分为两类:第一类证据需要提供外部信息以实现鉴真之目的;第二类证据可以通过自我实现鉴真,而不需要借助任何外部信息。对于第一类证据,第901条(b)款罗列了10种方法。当然,它所列举的方法并非穷尽,当事人仍可以根据第901条(a)款的旨意灵活选择其他鉴真方法。常见的鉴真方法主要是通过证人证言对证据进行鉴真。
第二,《联邦证据规则》第902条规定了自我鉴真的文件。
此类证据主要是由书证构成,这些书证通过明显、可靠的方式来实现鉴真。它们无需借助任何外来的证据予以识别。例如,公文书证上盖有机关图章和办案人员签章,足以认定文件的真实性。根据第902条的解释,这些文件被认为是“自我鉴真”的文件,即不要求外部证据来证明其可采性。第902条列举了12种“自我鉴真”的证据。列举之外的证据如果不能实现自我鉴真的,就必须通过符合第901条规定的方法得到鉴真。
第三,《联邦证据规则》第903条规定了文件签署见证人的鉴真。
这条规则推翻了一项过时的普通法规则。根据普通法的规定,这样的“文件签署见证人”是在文件上签名证实自己看到过其他人签署这份文件。在普通法里,这样的证人通常要求在法庭上确认该文件是他们签名的。第903条在联邦审判活动中删除了这一冗繁的规定,只保留了个别例外的情形,即除非法律或其他有权管辖的州有特别立法作出要求的,但实践中,这些除外的情形非常罕见。
鉴真的常见方法
《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和第902条列举了许多方法用以实现不同证据的鉴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有特殊表征的物证之鉴真方法。
如果证据有自己独特的外部特征,证人可以在法庭上辨认该证据。第901条(b)款(1)项明确规定了这种鉴真的方法,这类鉴真属于“知情者的证言”证明“该证据就是主张的那份证据”。诉讼双方经常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鉴真。例如,在抢劫案中,被害人会容易地辨认出被犯罪嫌疑人抢走的手表,因为手表的花纹、刮痕都使它变得独特;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失火的案件中,被害人从失火设备中捡到一些残骸,也能在今后庭审中认出这些碎片。
无特殊表征的物证通过保管链条来鉴真。
一些关键的物证有时偏偏缺乏显著的特征,让知情者无从轻易识别。例如,一块海洛因从外观上看和其他毒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证据在移送过程中也可能被不同的人经手,为主张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检控方会请一系列证人证实他们是如何获得证据并转交给他人的。检控方也通过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证明证据的状况没有改变或影响案件的结果。例如,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实施扣押毒品的警察会证实他从被告人身上搜到涉案物品,并将它封存起来,紧接着对袋子进行标记,尔后送交鉴定机构检测。司法鉴定人会证实他们打开袋子,取出检材,并立即进行鉴定。该证言证明司法鉴定人检测的物品就是从被告人身上发现的物品。
笔迹手稿的鉴真方法。
法庭有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某份书面材料或记录是他们签字、手写的。
《联邦证据规则》提供了五种对笔迹手稿进行鉴真的方法。例如,亲自签字或手写记录的人可以辨认该手稿是否为自己所写;看到过作者书写过程的人也可以证实是谁写的文件;专家证人可通过比对两份笔迹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法官或陪审团通过对比两份笔迹也可大致判断手稿是否出自同一人;此外,允许与作者关系密切的普通人在法庭上判断笔迹。
照片和声像资料的鉴真方法。
诉讼中当事人经常通过照片或声像资料来还原案发现场。当使用这类证据时,检察官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鉴真,保证它们的准确性。有时当事人会申请法庭通知拍照或录像的人员出庭对图像进行鉴真。比如,摄像师证实照片上拍摄的就是被害人的尸体。但更多的情况下,是由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就照片、声像资料与案发现场是否一致进行作证。
电子邮件和社交网络载体的鉴真方法。
电子邮件的作者可以出庭就自己编辑过的内容对电子邮件进行鉴真。类似的,亲眼看见作者发送邮件的证人也可以鉴真。但如果作者身处异地,或否认编辑过该邮件,法官对电子邮件的鉴别会比传统信件更加谨慎,因为担心有可能是黑客篡改。因此,只凭收件人的证言或提供发件人的邮箱并不足以对电子邮件进行鉴真。当事人通常能根据第901条(b)款(4)项对电子邮件的特征进行鉴真,包括发件人的IP地址来证明。同样的,法官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个人发送了信息,法庭要判断信息内容有无特征可将它与特定主体联系在一起。
此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还对商业记录、公共文件等内容的鉴真方法做出一些规定。由于鉴真制度在证据法中的作用,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罗纳德·艾伦教授认为,鉴真制度为证据的真实性奠定了基础。
美国鉴真制度的启示
一些国家已认识到物证等证据鉴真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对鉴定样本是否源自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之审查仍然容易忽视。美国证据法鉴真制度的启示如下:
首先,将鉴真作为确定证据可采性的基础。美国将鉴真视为证据有无关联性的方法,而证据关联性又是证据可采性的重要判断因素。因此,鉴真对证据的准入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其次,将鉴真运用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环节,可防止存有瑕疵的样本造成鉴定意见出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再次,通过“自我鉴真”与“他源鉴真”互补,减少鉴真成本。鉴真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能够选择高效的方式实现鉴真目的的,应尽量选择最优的方案。
最后,根据不同证据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独特的鉴真方法,提高鉴真的可靠性。刑事涉案物品种类较多,归纳常见类型的鉴真方法,可实现鉴真方法的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刑事涉案物品鉴定实务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