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长法微言 文字刑二庭
2019年8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贵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贵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刘贵峰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刘贵峰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贵峰在先后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发展非煤项目、整合煤矿资源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人民币83万元、欧元0.2万元、加拿大元5.106万元、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股权,共计折合人民币14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贵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贵峰虽有索贿情节,但考虑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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