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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12/5 浏览次数:25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诉讼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诉讼心理是社会心理的一种特殊和典型形态。诉讼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诉讼中各方关系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心理学在诉讼中的运用是我国的司法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官员就在诉讼中运用“五声听讼”来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之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受审时的辞(观其言,不直则烦)、色(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来判断其言辞及提供证据的真伪,以此来帮助分析案情。这种听讼方法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借助当事人外部行为的表现来探知其心理状态从而辅助案情分析,对于现代法官的裁判或调解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如果能够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用心理学中解决冲突的一些方法,调解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果。针对心理学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运用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的现实意义

  当事人的纠纷行为和在调解中的各种行为都是其在外部环境影响下引起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所作出的。民事诉讼调解,就是法官通过当事人诉辩的信息传递,调节当事人的心理冲突,转变当事人的不正确态度,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就不算了解当事人的行为,调解心理学策略的选择就是盲目的,调解效率也是低下的。

  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掌握好心理学知识的运用还有如下意义:一是法官可以知己知彼,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预期调整,找到矛盾症结,尽快解决纠纷;二是法官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有利于提高诉讼调解的效率,使调解方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法官在把握好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能够使当事人失衡的心理需求尽可能地回复平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抗、不满情绪,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心理学问题及策略,发展调解心理学理论,有利于其它种类的调解借鉴和参考,是使我国调解制度向高层次和科学化方向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对法官心理品质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不但要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自身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的心理素质,这样才能有效驾驭庭审调解活动。法官要做一名合格的调解人员,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政治品质和业务品质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法官没有良好的心理品质作为保障,调解要获得成功,取得好的效果是困难的。因此,良好的心理品质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一)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认知品质

  认知,心理学上指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获得知识的活动,是全部认识过程的总称。法官的认知具有敏感性、细致性和预见性。认知敏感性要求,法官对调解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反应要迅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很快从表象中抓住问题的本质。认知细致性要求,法官观察问题要深入细致、洞若观火,不放过当事人细小的动作、每一句话及每一个眼神、表情,能及时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认知预见性要求,法官对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是否可能激化等问题都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以便采取相应的调解心理学策略。

  (二)法官应具备健康的情绪情感品质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要求法官应随时具有健康的情绪、情感。法官的不良情绪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形成顶牛状态,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无论是在纠纷发生现场,还是在主持调解现场,法官都要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在调解中,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法官应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要用意志调节自己的不良情绪,沉着冷静,不急不躁,对当事人耐心疏导,做到以理服人。

  (三)法官应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

  意志,是为了实现某种理想和达到某种目的而自觉地为之努力的心理状态。行动是意志的反映,意志对行动起调节作用。法官强大的意志力是建立在高度责任感与负责精神基础之上的。调解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曲折。法官应具备坚定顽强的意志,知难而进,积极去排除各种干扰、障碍,做好调解工作。

  (四)法官应具备良好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指一个人在态度和行为方面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体现为较为稳定的对现实的态度和与之相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性格是一个人品德、价值观、世界观的表现,是个性中最鲜明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作为调解人员,法官应具有下列性格特征:在诉讼活动中,随时都要温和谦恭、细致谨慎、坦率诚恳和坚决果断;遇事沉着冷静、多思善想,能全面、辨证及独立地思考问题。法官不应有粗暴武断、专横急躁及胆怯软弱等性格特征。

  (五)法官应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法官应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善于把对纠纷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善于找出自己不能直接感知的纠纷事实的本质。法官应有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真实意图以及各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作出正确判断。法官应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是法官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具备的能力。对法官的语言表达有以下要求:(1)语言表达准确、清晰;(2)用语要朴实无华、通俗易懂,不言过其实,不哗众取宠;(3)条理要清楚,语言要庄重文明,不低级、庸俗。

  (六)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人格特征

  人格是个人的道德品质。法官应体现出以下人格特征:忠于事实、法律和人民,具有正大光明、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及执法如山的高尚品格;关心社会、集体和他人,有强烈的责任心,愿意承担和履行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义务;对权贵不阿谀奉承,对贫穷和地位卑微者不歧视和欺辱,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的这些人格魅力能获得当事人的尊敬与信任。

  三、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心理学策略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要从心理学角度看诉讼成因,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通过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有效实施心理学策略,促成案件成功调解。

  (一)法官应从剖析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入手开展调解

  1.接触案件后应首先有意识地分析产生纠纷冲突的成因

  诉讼成因与当事人诉讼动机、心理需求密切相关,法官应从当事人的诉辩中,迅速找出纠纷冲突产生的关键原因。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是多样而复杂的,法官应适当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有足够的耐心倾听其陈述,对纠纷冲突成因作出准确判断,提高调解的针对性与成功率。

  2.法官应对诉讼实质争点及当事人双方心理需求均衡点了然于胸

  作为调解法官,应精准把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争点及心理需求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从中找出双方的利益需求均衡点。调解应当围绕诉讼实质争点,并以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均衡点为主要参考值展开。

  (二)法官应注重培养人际吸引的个性特质

  一个人的某些特质会决定他是否受人喜爱和信赖。法官要让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信赖感,应注重培养人际吸引的个性特质:一是法官要有温暖感,即法官应是温厚、平和、有亲和力并值得信赖的人;二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聪明的、有能力的人较受欢迎,所以法官要精通法律且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法官外表的吸引力,即法官应当关注自己的仪表,展示良好的公众形象。法官培养起人际吸引的个性特质,会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并愿意与其沟通思想,有利于为诉讼调解服务。

  (三)法官在调解中应及时修正当事人不适当的心理预期

  在对当事人诉讼态度的引导中,法官应当注意将引导和改变当事人的态度倾向适度提前。在审判前,法官通过了解分析诉讼各方对待纠纷争议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倾向,采取一定方式修正当事人不适当的心理期望值,以此改变当事人不良诉讼态度倾向。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错误认知、不良动机和不良情感逐渐暴露出来,法官要把握时机,在当事人的不适当心理需求外显时,适当加以引导,以削减其不适当心理预期值,促使当事人自觉调适改变心理期望值,转变诉讼态度进而实现诉讼纠纷调解解决。

  (四)法官调解时应强化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

  法官在调解中应当与当事人沟通思想,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地位及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使其在心理上对案件的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预见。法官通过心理疏导,促使当事人改变诉讼态度,从而削减或改变其对诉讼结果的预先期望值,最终达到调解解决纠纷的目的。

  (五)法官应引导当事人协商式地解决冲突

  法官通过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后,应采取各种调解技能、对策引导当事人协商式的解决矛盾和冲突。在协商式的调解中,法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握好协商中最有利的立场。当事人对协商结果的期望水平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方面是自己期望能够获得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认为对方会给予的利益。当事人采取的调解立场可能是极端的立场,也可能是温和的立场,法官应采取最有利于调解的立场进行引导。二是要把握好在协商中怎样让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必然包含着让步,因为没有让步,协商就不可能进行下去。法官应循循善诱引导当事人不断作出让步,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实践表明,在协商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每次作出小让步与他每次作出大的让步相比,其获得的利益更大。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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